《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住宅小区绿地规划设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于建筑区域包容之内的所有绿地资源均应视为全体业主所共享利益的财产,然而,倘若这些绿地则已明确标识为城镇公共绿地或个人私有财产,那么它们将被排除在上述规定之外。
住宅小区绿化可分为广义绿化以及狭义绿化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广义的绿化概念涵盖了通过增加植被覆盖率来提升居住社区环境质量的各类园林工程项目,而狭义的绿化则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引入了人为评价标准,例如评估某种特定植被的存在是否会对环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以及这种绿化行为的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对比分析等等。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位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然而,业主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构成威胁,同时也不能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此外,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同样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不得以放弃权利为借口而逃避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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