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
二、办理地点
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行政服务中心
三、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页搜索:http://wsnj.gdgs.gov.cn/aicne进入网上登录注册大厅/登记申请/广东省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2.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陆;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
3.选择相应业务事项并填写有关登记申请资料;
4.申请资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登记机关审查;
5.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进行预审;
6.预审通过申请人在网上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文书等并签名或盖章后,带齐全部资料到行政中心办理有关登记事项;预审未通过的按要求退回修改;
7.登记机关对申请书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检查是否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8.准核登记并核发准予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9.申请人到行政中心领取执照(通知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或通过信函、传真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齐全,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情况复杂的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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