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护金融诈骗罪
时间:2023-08-16 19:35:04 3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2、不要忽视对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相对于法定情节而言,酌定情节指的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可以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要敢辩、善辩和明辩。敢辩与善辩、明辩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敢辩而不善辩,就会造成辩护可听不可取;善辩而不敢辩,人们听来会感觉辩护观点圆滑有余,份量不足;善辩而不明辩,其辩护结果则让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辩、善辩、明辩结合在一起,则会让人感知你的辩护既有独立见解,又言词得体,更是目标明确。据我所知,当事人对辩护律师最有意见的是不敢辩,最抱怨的是不明辩,最挑剔的则是不善辩。

4、切忌歪辩、乱辩和错辩。

金融诈骗罪辩护词

XXX人民法院:

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了XX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XXX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采纳:

一、在定罪方面: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XXX犯有集资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在在证据及诈骗金额方面,发表以下意见:

1、证据并不确实充分,如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集资款的去向、XXX现有财产的数额等都没有客观的旁证。

第一、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除此之外就是一张张的借款复印件,根据证据排除规则,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本案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作为被告人不可能十分清楚的记得他所借的第一笔的数额及还本付息情况,那么在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下,如果是受害人陈述的金额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时,我认为应当从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以被告人供述的数字为准;

第二、借款的资金流向,即哪些用于公司经营、哪些用于还款、哪些用于所谓个人挥霍等;尤其是资金的流向,这也是被告在法庭上一再强调的问题,我在会见被告、以及在之前的庭前会议上,被告都在向我们辩解一个事实,那就是,本有些受害人虽然仍持有欠条,但其从被告人这里拿到的利息已远远超过了借条本身,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再把这些数额计算在诈骗金额之内,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这也是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的关健所在。如果说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他没有实际非法占有资金、而拒不返还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涉及其他的罪名。

2、XXX的部分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有诸多不规范之处,包括超出法定的贷款利率,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最终造成巨额款项无法返还,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必然构成犯罪,仍属于民法中的民间借贷纠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有三十多件已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在这些法院的法律文书没有撤消的情况下,再由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委的基本精神。所以我认为对那些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应计算在集资诈骗的金额之内。

二、量刑方面:

1、被告人X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刚开始并未意图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民间借贷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犯罪的行为。

3.被告人X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被告人XXX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

4.被告人XXX无非法获利,为了给受害人支付利息,被告人本人也倾家荡产。如查换一个角度,发放高利贷同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正是这种行为下的牺牲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被告人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该悲剧的发生,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况且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建议量刑:在十年以下量刑。

辩护人:XX

20**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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