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出卖人逾期交房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卖人未完成工作,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达时通知买受人入住;另一种是出卖人也在房屋未实际竣工时通知买受人入住不符合入住条件。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货期的违约金就足够了,但为了防止第二种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对入住条件有争议,卖方拖延结算,买方未能按时办理入住时间,这会导致更多的争端。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应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入住时,应满足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证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出卖人承诺提供水、电、气的,应当全部开放,所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否则,视为不符合入住条件,并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入住日期,在该期限内出卖人应当符合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2)出卖人的行为已构成逾期交付房屋的,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以房价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至出卖人实际交付之日。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3-6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除应向买受人返还房价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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