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但实践操作做确差异很大,对劳动者而言选择哪一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是个很有技巧的事,至少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选劳动履行地仲裁机构
如选劳动履行地仲裁机构,最大的难点和法律风险是——申请人需要证明劳动履行在哪里,如果不巧的是自己的《劳动合同》仅约定某一城市,如工作地点为:南京,大家都知道一般每个城市的区都有仲裁委员会,且劳动仲裁一般由各市区级劳动仲裁机构管辖,那就这个例子而言,申请人有可能因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据材料而被南京各个区县的仲裁机构以没有管辖权为由拒之门外,即使某一个仲裁机构受理了,那被申请人(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出该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异议(用人单位通常会采取异议方式拖延时间),一旦异议此案一般会被延误30天左右,况且如异议成功(实际上可能性很大),此案将被移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此案一般还需要经过重新申请、排期,至少60—80天的时间白白浪费了,对被裁员的劳动者而言,是雪上加霜。
2、特别提示:
按照我们在此类众多案件中的实践经验和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实践中,用人单位恰恰抓住这一个模糊点,往往笼统的模糊性的将工作地点表述成“XX省市”甚至“XX地区”,而劳动者为便于亲自参与案件而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工作地点)申请仲裁。殊不知,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往往因劳动合同中的履行地约定不具体不明确,导致仲裁案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被用人单位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即使仲裁胜诉,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执行生效裁决困难重重或成本高昂,耽误了最佳解决时间甚至造成无法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3、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仲裁地点选择要考虑当地司法环境
众所周知,各地司法环境,裁判尺度标准不同,常常存在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区域仲裁机构处理结果不同,这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如选择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司法环境较好且裁决、判决较为统一的城市法律风险相对可控,反之则需要劳动者慎重考虑。这点对于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尤为关键,因为理由成立将导致劳动者不能获得分文的补偿或赔偿;如理由不成立,用人单位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可是各地仲裁机构、法院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理解和把握非常重要且区别很大,如在上海,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一般不只审核该规章制度程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同时也考虑用人单位自身是否全面执行了该规章制度、是否有违诚信的理解和执行该规章制度(如明知劳动者存在违规可能,从不进行劝解、亦提供违规条件或默许违规存在)、是否存在利用该等规章制度恶意裁员等。这是选择仲裁地的重要技巧之一。
5、劳动仲裁地点选择影响裁决或判决的执行
这点,道理比较简单,如采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及法院解决劳资争议,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通常也是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执行,否则如在外地申请执行,将必然导致执行距离长、周期长、费用高,甚至得不到执行。
6、不同仲裁地选择可能影响到补偿金、加班费等补偿标准
这点不言自明,中国各地城镇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标准不同,如上海全国最高,2013年为5036元/月,这将直接影响到员工可以拿到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就封顶员工而言)及其他费用的金额。
7、启动行政程序要做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关进行
劳动监察为属地管辖,根据不同案情,就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过劳动监察程序和不经过劳动监察程序将影响到劳动者最后拿到的赔偿金额,而如果劳动者想启动这一程序就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机关进行了。
8、要考虑不同地区仲裁的社会影响力和媒体关注度
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大规模裁员的跨国公司而言,媒体沟通工作非常繁重,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损失巨大,而北京、上海此类一线大城市媒体资源丰富,自媒体、互联网渠道发达,且此类媒体均有关注跨国公司重大裁员案件的专题和报道资源,这点对劳动者维权而言可能是四两拨千斤,我们建议劳动者选择北京、上海一类大城市提起此类仲裁申请及诉讼。
一、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当然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时效上的限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也会中断,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法为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引导劳动者正确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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