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马某向某市A区房屋登记机构就坐落于A区B街道C村本人所建的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B街道规划管理科盖章确认的规划红线图等资料。经登记机构审核后,于2004年11月5日向马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颁发后引起部分村民不满,多次上访。登记机构查证后,发现该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房屋实际建于2004年年初,并非建于1995年3月,B街道规划管理科当初确认的建房时间存在错误。二是根据登记机构的实际勘查结果,马某实际建房的位置为C村张家,这与A区土地管理局填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C村顾家)不符,也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建房的位置(C村顾家)不一致。故,该房屋未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手续,也未取得规划批准,登记机构决定注销马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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