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在代理期限届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等情形下均会终止。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特定情况,被代理人具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民法典:委托代理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的委托代理规定了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特别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但是,如果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需要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代理人的行为需要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那么代理人需要取得相应的同意。此外,如果委托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那么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要求向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资料。
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特定情况,被代理人具有撤销权。在民法典中,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以及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代理权,但需要取得相应的同意或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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