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的步骤和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7-01 14:23:28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房屋拆迁的裁决程序是:1、申请。被拆迁人或者是房屋的承租人提出了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2、审理。在裁决的过程中,裁决机关会先听取双方的陈述,明白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并询问拆迁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3、文书送达。送达的裁决文书有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要有送达回证。送达的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4、执行。拆迁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要按照裁决方案去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国务院申请裁决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裁决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机构改革前,承办此项业务的是国务院法制办,机构改革后改为由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负责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省府征地批复、省政府复议决定、授权委托书。由律师连同代理手续将全部案件材料邮寄给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以方便后续与办案人员联系申请听证、阅卷等事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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