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理论界也称为行政不作为,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负有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而违反该义务不作为的行为。与行政作为一样,行政机关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就要赔偿,而从理论到实践,人们普遍漠视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问题。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现象在数量上远远多于积极的作为行为,研究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赔偿的立法现状
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早已有之。《美国联邦侵权法》第1346条第6款规定:由于政府雇员在他的职务或工作范围内活动时的疏忽或错误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失,人身的伤害或死亡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侵权赔偿范围。
(1)德国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权力机关违法对他人承担义务时,公权力机关应依据本法对他人赔偿就此产生的损害。
(2)
就我国而言,法律虽然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纳入了司法审查范围,却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侵权时国家的赔偿责任。但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看,国家亦未拒绝为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4条第4项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也包含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责任,各级法院依据此规定亦产生了许多判例,但亦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这一行政领域。
因此,应该认为,我国立法尚未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随着责任政府意识的日益普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侵权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应是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
二、确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赔偿责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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