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执行立案过程:
首先,到法院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立案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就立案事项原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被执行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在一页纸上);被执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办理人所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等。如果法官需要补充资料,再相应补充提供。
下面具体说一下强制执行申请书至少要包含的要素:
1)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若为代理执行,需要注明委托代理人信息;
2)请求事项的详细说明;
3)事实和理由描述,并加盖公章。
带齐上述资料,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去申请立案。
注意:进法院的时候需要安检,所以不要带过多没用的东西,比如说打火机、刀具。
根据提示找到立案大厅,排号后在立案厅处等候。
注意:不同的案件立案可能需要在不同的窗口办理,注意区分。同时,在去法院前要先打电话问一下平时立案的时间,有些法院可能周五下午就不立案了。
一般的法院普通立案和强制执行立案是在一起的,大厅统一办公。有些可能单独有一个执行局,立案也需要去专门的地方申请。
在执行局也是需要人工排号或者电脑排号,拿到号码后耐心等待。
根据语音提示及时到达立案窗口,一般都是过号不侯的。
将资料交给办案的法官,审核资料形式要件齐全后会给予立案,并给你一份立案通知书。这样立案就完毕了,下一步就需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具体执行了。
注意:这里法官只审核所需资料是否齐备,对具体内部合理性、文本内容不予审核。
强制执行的相关法规: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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