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共同犯罪条件如下:
1、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是否共同故意;
3、是否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人以上;
(2)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诈骗共同犯罪金额认定
怎样确定共同犯罪人个人的犯罪金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迥然不同的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认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认为分赃金额代表了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将分赃金额确定为犯罪金额。
第二种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多数人赞同第二种做法。理由是:
(一)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二)《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第(四)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只是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三)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在具体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后没有分赃或没来得及分赃,怎样确定犯罪金额;二是个别犯罪人没有参与分赃,怎样确定其犯罪金额;三是查证不了分赃金额的共同犯罪,怎样确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额。
以分赃金额作为犯罪金额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其实质不是惩罚犯罪而是惩罚分赃,这是十分可笑的。
因此,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对贪污、诈骗等经济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额认定作出明确解释,以实现司法的统一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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