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是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调整范围包括两层意思:
(1)从空间效力上讲,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这里的“农村土地”,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土地管理法》,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这里的“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狭义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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