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制定格式合同的初衷是为合同相对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促进合同目的的尽快实现,节约大量的社会成本。但在实践中,许多格式条款被转化为合同提供者规避风险、减轻自身责任的一种方式。在保险合同中,特别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应当谨慎对待免责条款的规定,从保护穷人的角度体现公平。免责条款中的特别约定不只是在合同中以文字的形式表达,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义务。这里的提示义务应当是积极诚恳的,必须达到使投保人真正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否则,只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无效。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我国的立法意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告周英,女,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枝江市文安镇中心小学学生。她住在枝江市文安镇第二中学宿舍。
潘×春,法定代表人,女,原告母亲,枝江市文安镇第二中学教师,与原告同住。被告中国**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9号。经查,2003年5月22日,周×春与宜昌公司签订保险单,购买长泰安康保险(乙)两份,金额2万元,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一份,保险等级为一级,受益人为其女儿周英。《长泰安康保险(乙)》规定:1。合同生效或者恢复一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缴纳死亡保险或者全残保险,合同终止。2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的责任。免责协议:①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②被保险人的违法、故意犯罪;③吸毒;④自杀;⑤非法驾驶机动车;⑥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期间的疾病;⑦除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外,因失踪死亡;Ⅷ战争;⑨因上述九种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完全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预付重大疾病的责任。
4。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规定不包括乙肝。该条款还规定了其他保险责任和保险索赔。在保险单上签字时,周×春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选择“否”,在肝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肝功能异常等疾病栏的“申报”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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