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物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的,征收营业税,但不征收增值税。以下举例说明出租人在未取得融资租赁权的情况下进行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购买一套设备,以租赁方式租赁给B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设备将于2008年1月1日交付B企业。租期五年,每年年底租金35100元。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B企业,公允价值10万元,预计使用5年。分析:
①确定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符合新租赁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租赁应确认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租赁合同约定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租赁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公司的租赁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赊销、分期付款的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省略)。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为: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万元。借方: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贷方:融资租赁资产100000递延收益75500。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益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余额10万元。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净投资减少12800元,租赁净投资余额87200元。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净投资减少15654.4元,租赁净投资余额71545.6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万元,确认融资收益15954.67元,租赁净投资减少19145.33元,租赁净投资余额52400.27元。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融资收益11685.26元,租赁净投资减少23414.74元,租赁净投资余额28985.53元。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净投资减少28985.53元,租赁净投资余额0。
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采用平均分配法确定融资收益的直线法,所以必须在上一年度进行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12月,确认当月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入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笔租金时:
借方:银行存款35100
贷方: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贷方: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借方: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按不含税金额进行分配。这种处理方式也符合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所得税应按租金净收入缴纳。
2009年至2012年的会计分录与2008年(2)和2008年(3)的会计分录相同,但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应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赁期内每个收租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另外,企业在整个租赁期内进行本次融资租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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