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本辖区内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其中涉及撤证等确需市人民政府处理的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附书面意见移交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3、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4、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或全市有重大影响,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应由其受理的土地争议案件,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受理。
5、市国土资源局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认真进行调查取证。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制作调解书。
6、市国土资源局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经调解不能过成协议的,提出处理意见写出结案报告。国土资源局确定处理意见后,写出调查处理决定书(草稿),报经市政府批准。
7、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8、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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