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出售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出售旧固定资产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和自用旧商品的,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如:2013年12月,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出售了一台旧设备,得到了20600元的价格。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为20600(1+3%)×2%=400(元)。(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自行购买或者自制的废旧固定资产变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按4%的税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旧货、二手货,按照简易法减半征收增值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4%,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确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如:2013年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月购买了一台二手固定资产和设备,获得了10.4万元的价格。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0.4万元(1+4%)×4%△2=2000元。
(2)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出售。自2009年1月1日起,购置(含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自制(含改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扩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增值税专用结算单进口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举例:2013年12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2010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套固定资产和设备出售,取得价款11.7万元。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7万元(1+17%)×17%=1.7万元。
(3)普通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和未抵扣进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货物实行低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般纳税人出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或者不可抵扣的废旧固定资产的,按照简易法增值税的4%的税率征收。
举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12月将2009年10月购买的应税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万元。纳税人应纳税额为10.4万元(1+4%)×4%△2=2000元。(4)《固定资产购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销售货物: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的。代销商品;4;3。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当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收购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采购的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将购入的固定资产作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无法确定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作为销售额。同时,将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销售时,要区分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和进项扣除额进行具体判断,并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
举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入的一套扣除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无偿转让给关联企业,该设备的销售额无法确定,账面净值为100万元。如果纳税人免费赠送,应视为销售。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所以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金额。同时,设备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5)纳税人购买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由于纳税人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扣除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号)举例:2011年1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了一套固定资产和设备,2013年3月,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纳税人将2011年1月购置的设备转让,取得税收10400元,则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简易方式征收增值税的,将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一),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版)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可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且不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供水公司选择简单的征收方式,于2014年1月将2013年度未抵扣进项税且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出售,取得税收收入10400元,则纳税人应为该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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