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的生效应以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为准。
首先,公司增资行为涉及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增加以及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的变化,这些都属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范围。
其次,我国公司法上对股东资格的取得采取实名制,隐名股东并不为公司法所承认。
再次,《公司法》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法定必备文件,既要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又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因此,公司章程的变更属于公司增资行为的生效要件,而工商登记事项的变更则属于公司增资行为的对抗要件。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