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将其名下的一间沿街商铺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租金一年一付,其中第一个月为装修期,装修期内免收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马上将该房产的钥匙直接交给了李某,双方并未办理书面的房屋交接手续。李某拿到钥匙后,便马上找了装修公司进场装修该房产。
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应在签订合同1个月后支付第一年租金。可1个月过后,李某却迟迟不交房租,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讨,李某均表示资金比较紧张,过段时间一定支付租金。此后,张某得知李某拖欠装修公司的费用也分文未付。感觉事情不妙的张某,便再次找到李某要求其尽快支付租金,可李某仍表示没钱支付房租,还表示他已经不想再租这房子了。
面对出尔反尔的李某,张某一气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应诉,可李某并未到庭,法院只好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询问张某何时将房产交付给李某使用,是否有证据证明。张某在签订合同后便将房产钥匙交给了李某,可当时并未办理书面交付手续。换句话说,张某手上并没有将房产如期交付给李某的证据。
正因为张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将出租的房产交付给李某,法院最终判定原告张某举证不能,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当时交付房产时的疏忽,张某没能如愿拿到租金,还得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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