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彩礼在一般的情况下并不属于需要退还的范畴,而其归属何方也并非影响其是否能够被退还的因素。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中,彩礼依然可能会面临被要求退还的状况,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是在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此时如果男方支付了彩礼且女方提出反悔拒绝缔结婚姻,那么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将彩礼全额返还;
其次,如果双方已经完成注册结婚手续,但是却并未真正地过上共同的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也同样具有权利主张女方将彩礼归还给自己;
最后,倘若男女双方在婚前就已经向对方支付了金额较大的彩礼款项,这笔彩礼给男方原本的经济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和负担,当他们最终选择离婚的时候,男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女方全额或部分退还当初的彩礼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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