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目的,在于民事主体取得某种民事权利或承担某种民事义务,这个目的的实现必须通过客体作为中介。否则,主体的利益就无从落实。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和内容,学术界没有定论。通常认为包括以下几种:
(1)物,即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可以为人类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由人劳动创造的物。
(2)劳务或其他行为。
(3)智力成果,即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
(4)生命、健康、名誉、肖像、荣誉等人身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