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谁承担
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有哪些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经营范Χ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Χ;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有权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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