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三年的分居并不足以视为离婚程序的完成。在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的分居现象可能由各种原因所引发,包括客观因素的影响、情感上的裂痕以及双方之间达成的分居共识等等。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分居并非仅仅因为感情淡漠而产生的结果,哪怕分居的持续时间再长,也无法满足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的要求。只有当夫妻间的分居达到两年并且感情已经破裂时,才可以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关于分居离婚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是由于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
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性的,而且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不能进行累积计算;
再次,夫妻间的分居实际上意味着彼此不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
最后,夫妻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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