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审判离婚讼诉案件的基本准则,法院会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假如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对于造成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表示理解并且予以宽容,同时有过错的一方也积极配合调解工作,那么他们便具备了达成调解共识的可能,此时,法院将引导双方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
2、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已经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或者其中一方向法院明确表达了坚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那么法院将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离婚裁判;
3、在作出离婚判决之时,考虑到实际状况,法院通常会对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的关照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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