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可以申请加拿大公民之前,我要住在加拿大多久?
你必须满足在你申请之日前的4年(1460天)内实际住在加拿大3年(1095天)
二:成为公民的居住要求如何计算?
只有你递交申请日之前的4年时间被考虑在计算范围内。在这个4年的时间里:
你作为永久居民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一整天时间。
你作为永久居民前住在加拿大的每一天,计算为半天时间。
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不计算在居住要求内(例如:你不能把在监狱、收容教养所,牢房,劳教所,有条件判刑,缓刑和/或假释计算在内)。
离开加拿大可能会影响你的居住要求。只有公民处法官可以裁定身在加拿大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少于1095天的人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见Q8中对身在加拿大境内少于1095天的应用的相关信息。
三:针对三种不同的方式的居住,居住时间的计算不同。不同之处在哪里?
基本居住时间:按照要求,申请成为公民要求的在加拿大最短的基本居住时间是1095天,其中不包括身在加拿大之外的时间。但是,任何在加拿大服刑的时间必须在基本居住时间内扣除。如果你申请的时候居住时间不满3年(1095天),你的申请将会被位于NovaScotia省Sydney申请处理中心退回。
考虑到服刑的基本居住时间(或者扣除服刑时间的基本居住时间)要从在加拿大的基本居住时间内减去服刑(即在监狱,收容劳教所,牢房,感化院,有条件盘性,缓刑和/或假释期间度过)的时间。公民法第21条规定,任何被监禁、缓刑或者假释期间的时间不能被计算在以申请公民资格为目的的居住时间里。(例外情况请参见Q12)。如果通过检查你的法庭文件,判定你的基本居住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后少于1095天,你的申请会被拒绝。
实际居住时间是你在相应的4年时间里在加拿大的时间,减去服刑时间,并减去你人在加拿大境外的时间。如果你实际人在加拿大居住少于3年(1095天),但是在扣除服刑时间后你在加拿大至少有3年的基本居住时间,公民处法官将会评估你在加拿大的居住性质。不过,你的申请将需要较长的处理过程,可能会被拒绝。关于实际居住少于1095天的申请,更多信息见Q8。
四:当我计算我的缺席时间时,我得到的数字和居住计时器计算出的时间不同。居住计时器如何计算出每次缺席的天数?
居住计时器使用下列规则来计算决定每次声明缺席的天数:
当计算缺席时,你离开的当天和回加拿大的当天,两个中只有一天,被计算为缺席,不是两天都计算在内。比如,在2003年七月1日和七月15日之间的缺席,被计算为14天。
如果你离开加拿大并在当天返回,你不需要声明缺席。
在二月29日(闰日)的缺席既不计算在缺席时间内,也不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内。关于闰日的更多信息见Q5。
整体居住时间的计算如果以半天为结果,可以四舍五入。
计算出的缺席天数包括你申请之日前四年期间的所有的缺席。因为你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在加拿大的时间只能计算为一半,所以你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之前的缺席时间在计算总体缺席时间之前也要先除以2。
五:为什么二月29日(闰日)不能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内?
公民法规定公民身份申请人必须在加拿大住满3年。三年的时间在法律学上被诠释为1095天。这就是为什么闰日不能计算在实际居住时间或者缺席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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