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应当校验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的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均应校验,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也应当校验,校验期是一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止其从事医疗活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1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校验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本校验期执业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医疗广告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运营(含财税审计报告)情况;
2、执业登记项目变更的事项;
3、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情况;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5、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6、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
(四)医护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进行校验,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没有进行校验,责令其限期20日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则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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