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2、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3、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4、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一、司法程序如何适用的问题
(一)精神病的认定
审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首先要确认案件当事人是否确实患有精神病。根据医学定义,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
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意识完全丧失,有的是间歇性的。由于当事人的亲属大多没有精神病学常识,因此不能仅凭想当然的一般观察作为确定为精神病的依据。法官可在与当事人的谈话过程中,通过观察掌握其思维能力和言谈表现,初步确认其是否患有精神病,当其精神病影响案件定性时,人民法院一般会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司法程序的适用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之前必须程序合法。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
二是鉴定程序是否有必要。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另外,由于鉴定费用较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看,法官应灵活掌握是否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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