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首付付了开发商跑啦算违约吗
如果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离任并失踪,然而公司本身却依然存在的话,那么购房客户便可以依赖于定金收据、购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凭证,来要求该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并根据合约内容解除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将所交付的款项予以归还。
而在更为窘迫的情况下——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离任且公司消失无踪,那么此时应当及时带上相关证据抵达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进行报案,并且向地方税务局、城市建设局、工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出举证请求,以帮助政府各部分开展进一步的司法调研工作,相关证明文件将作为重要证据被政府部门使用。
在此基础上,购房者也可依据购房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向法院寻求迅速而有效的帮助,申请冻结购买房屋的产权,通过法律程序来启动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盘流程,同时确保给予购房者合理的赔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房地产开发商欠款查封车库有用吗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之规定,当公民或法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实行其所主张的权益时,若自该申请递交至法院之日起,经过长达六个月之久仍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执行行动,那么其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而在上一级法院收到申请后,他们或许会责令原来的人民法院在一些明确定期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有效执行,或是由上级法院本身直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甚至可能指示新的人民法院来执行此项任务。
对于您所描述的具体情况,您完全有权力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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