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支付时间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支付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病休时合同期满医疗费仍应支付
案例回放:
龚琳于2010年3月3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500元。同年11月2日,龚琳因自身疾病住院医治。之后,龚琳听从医院的建议,在家休息6个月。由于龚琳一直没有上班,并且2011年3月2日龚琳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续约,只同意支付给龚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龚琳遂诉请法院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法院经审理,于近日判决公司向龚琳支付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9000元。
法官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且劳动者的医疗期也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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