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期限一般是: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两个月时间,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以内,法院审判两个月以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月的时间。情况特殊还可以延长。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章
3.拘留期限的计算。
(1)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2)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精神病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对于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二日以内通知看守所,将委托鉴定书送达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公安机关接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作出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决定以及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通知看守所。
(3)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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