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退休人士重返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已不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相应地,其收入便不应归入“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而是应被划分为“劳务报酬所得”范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退休人士的基本养老金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退休人士在重新就业后所获得的收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仍需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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