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无力偿还的到最后可以怎样
时间:2024-01-14 11:29:27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欠债无力偿还的到最后可以怎样

无力偿还债务的后果有:

1、影响个人征信,影响到未来贷款就业等;

2、收到贷款机构的催告,累计滞纳金与利息;

3、有可可以收到律师函与传票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4、被申请支付令,法院抵押冻结查封,财产被强制执行;

5、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与子女入学。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欠债无力偿还该怎么处理

欠债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可以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

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理认为对方确实没有可以力偿还的,会中止执行,等待对方有可以力偿还时再恢复执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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