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
1、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
2、婚姻状况;
3、生育状况;
4、落实节育措施状况;
5、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的凭证,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6、便于有关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上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一)本市户籍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上海市户籍人员,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离开本市前,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二)外地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49周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沪人员,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在本市办理《婚育证明》条件的来沪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婚育证明》,并在限期补办期间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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