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制措施的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所以交通强制措施凭证是不需要邮寄送达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怎么收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证据
1、书证的收集
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有些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陆续形成的,比如医疗费票据,而有些则是需要受害人专门到有关机关去开具的,比如完税证明等。不管是怎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妥善保管书证的原件。
2、物证的收集
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3、证人证言的收集
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
4、鉴定结论的收集
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5、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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