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伤害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案情介绍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30分左右,某环境服务中心员工彭××在其负责的保洁区域内进行道路保洁时,因路边烟杂店的垃圾问题与店内人员发生了口角,该店走出一男子,将彭××摔倒在地,导致彭××左桡骨粉碎性骨折。用人单位于2008年5月23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补充有关证明材料。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彭××在烟杂店门口保洁时,因垃圾问题与该店的人发生争吵,后被一男子摔倒在地受伤。辖区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008年4月25日晚上8时多,彭××在进行保洁时因工作上的原因与一名男子发生纠纷,后被该男子殴打受伤。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据都证明了彭××是在进行保洁工作时,因垃圾问题与人发生争执,并受到暴力伤害受伤的。综合有关证据认为彭××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争议焦点彭××受到暴力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这二点均没有异议。因为殴打彭××的那名男子身份不明,至今没有归案,而与该职工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的是烟杂店店主,是否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原因而受到暴力伤害是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与烟杂店店主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使用暴力之人与店主没有关系,且该男子逃避,现身份不明,这样就无法确认其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彭××在烟杂店门口保洁时,因垃圾问题与该店的人发生争吵,后被一男子摔倒在地受伤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无论该男子与烟杂店店主是什么关系,也无论男子是什么身份,因垃圾问题发生争执的受伤事实存在,应认定彭××受伤为工伤。■案例分析彭××的职责是负责维护环境卫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其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关键是看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的。要确认是工作原因或排除非工作原因,一方面可根据证人证言或公安机关、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可通过反证的方法收集证据来判定,也就是对于第三者给予彭××施加的暴力,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与工作没有关系或与个人有恩怨,则应认定彭××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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