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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