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所称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仅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交易活动中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且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对内管理合伙企业过程中侵占合伙企业的财产。本条所称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包括本法三十五条规定的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本条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同样包括对内和对外两种,例如,业务人员私吞其他企业给予合伙企业的优惠;财务人员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仓库保管人员监守自盗,等等。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是以合伙企业的代表人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其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基于其他合伙人的信任执行合伙事务,应当为整个合伙企业和所有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应当牟取私利,将应当归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从业人员也应当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服务,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而不能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本条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利益和财产、赔偿损失。退还利益和财产,是指将其侵占的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和财产归还给合伙企业。退还所侵占的财产,应当退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或者退还原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应当折价赔偿。如果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影响到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使其他合伙人负担更多义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侵占人对该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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