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过世拆迁怎么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拆迁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与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双方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已经对租赁房屋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关的安置的,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据此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将要拆迁的是已经租赁出去了的房屋的,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一起同正在租赁这个房屋的承租人签订关于拆迁补偿的一个安置协议,也就是说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是应该要参与拆迁谈判的,并且拿到相应的一个拆迁补偿。如果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没有在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上面进行签字的话,那么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两个所协议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的。因此租赁这个房屋的租客应该积极的拿到一个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承租人应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作为承租人死亡前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被合法继承人所继承。
二、拆迁租金损失如何确定
1、根据合同约定,算租金损失。租赁关系的存在往往依托于租赁合同的签订,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租金损失的计算方法,则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为主。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租金损失可以以再次寻租后新租房的租金与原房租差价作为标准来要求对方赔偿。另外,搬家费、因搬家导致不能经营的误工费也都属于损失。
三、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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