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为一类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其本质乃是特定社会团体在法律层面的人格化体现。
所谓法人,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相关法律制度独立行使并担负民事权益和义务的组织实体。
相较于自然人而言,法人并非以生命延续为特征,而是由众多个体、集体或是个人与集体合作组建而来的社会组织体系,以此区分于自然界生物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法人的建立需符合特定的法规、行政命令所规范的具体条件与流程。
至于公司法人,其显著特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须由出资者或股东通过法律行为设立;
其次,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宗旨;
最后,设立主体未作限制,既可能是国家财产授权投资或运营单位、各类型法人亦或是个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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