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及婴幼儿居保参保人员若在享受待遇期间,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需先承担门急诊自负段300元(年度累计),超出部分,在一级医院就医由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60%、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就医时,持医(社)保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医院结算即可享受相应待遇,无需事后报销。
社保儿童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钱
城镇居民参保儿童医保后,可以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四种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报销6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报销60%;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报销55%。
(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诊特殊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线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三)门急诊报销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补助30%。
(四)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解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和伤残、死亡补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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