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收受贿赂5万元,正是刑法383条第2项规定的犯罪数额底线,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即使按照5年处刑,对李XX来讲仍然太重,应当减轻处罚。原因在于:
1)李XX的受贿罪除数额外其它情节轻微,受贿后没有给行贿人谋取实际利益;犯罪又能自首、坦白,并已在到案前退清了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深刻。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2)李XX的犯罪发生在10年前。如果再过7个月,如果再少1分钱,李XX的犯罪行为就依法不需要追究。李XX的犯罪行为虽然仍未超过追诉时效,但已完成时效的大部分时间。从刑罚设立的目的上讲,对其犯罪行为的可罚性已大为降低。根据公诉方提交的证据和刚才的庭审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李XX的已真诚悔罪,刑罚的必要性也大为降低。
3)从刑罚的功能上看,辩护人认为对李XX要谨慎用刑,发挥刑罚对李XX和社会上其它人的积极作用,防止消极作用。由于时过境迁,刑罚没有及时对李XX适用对他人的教育作用很难实现。根据李XX的表现,刑事手段对其教育的效果已经充分体现。判处实刑的意义现在只有单纯性的惩罚一项,其必要性已不大。判处李XX实刑,至少有两个方面的负面作用。一是李的母亲问题,她有严重的心脏病,全凭心脏起博器生存,如受强烈刺激,必然丧命;事到如今,所有的人都不敢告诉她,如果李被判处实刑,恐怕没有人能瞒下去,可能导致不测。也就是说,我们在惩罚一个有罪的人同时,其后果会惩罚到一个无辜的人。这会让刑法的人道主义功能大打折扣。二是,对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人可判处缓刑的人,坚持判处实刑,使犯罪人受到过重惩罚的同时,也将增加司法和监管成本,浪费司法资源,而且还将妨碍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
辩护人还认为,根据李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法认定李XX的自首情节并判处缓刑或者直接依照旧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李XX是在旧刑法生效的时候犯的罪)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依法予以采信!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XX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XX悔罪表现良好,其在2011年10月20日被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调查的当日,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被告人李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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