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一、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条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
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组织卖淫罪是如何认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组织卖淫罪的要件如下:(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上述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四)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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