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复耕后土地归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个人成员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宅基地复耕后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自然归集体。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方式
1、划拨方式。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以划拨方式取得宅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2、出让方式。宅基地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宅基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协议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标和拍卖,应当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拍卖公告,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宅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1、村民批到宅基地后长时间不使用建设的。
2、村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隐瞒真实情况,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宅基地,经查明情况后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3、用宅基地非法进行营利活动,而不是正常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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