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主要有两大类,
(一)职务便利类犯罪:
1、该类犯罪是企业高管职务犯罪中危险性最高,也是数量最高发的犯罪,其客观上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自我交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
2、为个人、朋友或其他第三方获取非法的利益。此类犯罪是为个人利益而使用职权,而职权的本来使命是为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因此,其违背职务的行为必然要表现为对职权的“利用”。
(二)滥用职权类犯罪:
1、滥用职权型犯罪是以积极的越权行为为主要特征,而越权行为的标志是其违规性,即超越权力范围,一意孤行,坚持错误的决策,强行、擅自作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
2、滥用职权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公然为之,前面的利用职务型犯罪是明知不可为而悄然为之,两者的秘密性特征不同。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三)疏于职务类犯罪:
1、该类犯罪具体表现是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职责。如公司高管对于自己的职务负有勤勉尽责和审慎决策的义务,而严重不负责任则属于疏于职务。疏于职务犯罪的客观行为形态,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2、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审慎的义务被诈骗,致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目前我国刑法尚没有相应的规定。被骗公司可以合同诈骗罪追回损失,而对于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的行为,公司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约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一、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关于本罪主体的解读,可参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介绍。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
4、本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损害后果,但是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是其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5、失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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