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保护原则
时间:2023-02-07 07:00:24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国民待遇原则。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这是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2、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3、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一、著作权保护能否对抗商标权

著作权保护不能对抗商标权,因为这两种权利它都是受到法律所保护的,所以绝对是不能够因为一种权利而放弃了另外一种权利,著作权,在早期也叫做版权,在我国的国境以内,只要是我国公民、法人或者是非法人的单位的作品,不管是不是发表了,都应该享有著作权;而外国人所创作的作品首先拿到我国的境内来进行发表的,也应该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主体包括的内容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方面。

著作人身权解释,其实说的就是公民、法人或者是非法人通过创作创造出来的作品,其作品具有个人的风格,而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的名誉、声望,以及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这一项权利是由每一位作者终身所享有的,不可以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将其权利剥夺或者是限制。而且在作者去世之后,继承人或者是一些法定的机构是要予以保护的。

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类型包括哪些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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