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应该归谁
时间:2023-06-04 14:43:53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案例】

行人死于车祸,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却将死亡赔偿金判给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交通事故责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赔偿事故受害者张-华的叔父张-军共7万多元。法院解释称,张-军获得赔偿是基于张-华和张-军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岁的阿-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两个小孩在大埔县茶阳镇某村村道上行驶。由于车速过快,摩托车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张-华,50岁的张-华当场死亡。警方查明,阿-明无证驾套牌车且超载,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赔偿问题上,张-华的叔父张-军因与阿-明的父母产生纠纷而起诉到大埔县人民法院。阿-明的父母亲认为张-军以叔父的身份无权起诉,张-华自己的母亲仍然健在,为什么张-华的母亲不来起诉,凭什么要他来起诉?法院调查后发现,死者张-华没有配偶、子女,3岁时父亲死亡,母亲改嫁,经其母亲同意张-华跟随叔父即原告张-军生活。张-军把他当儿子抚养直到他独立生活。张-华还作为张-军的同一家庭成员进行了户籍登记,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华与张-军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张-华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权成为该人身损害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获得赔偿。由于当事人接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事实收养关系,国家在承认其成立也是有条件的:

第一、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二、有抚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有档案记载;

第四、有群众、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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