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了解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的规定
时间:2023-07-05 20:32:40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比例: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民法典继承编的意义和变化有哪些?

1、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民法典》删除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一直以来,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公证遗嘱很多时候不能代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2、明确规定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财产传承难题。比如,如果继承人因年幼、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财能力,从父母处继承庞大的财产之后,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被挥霍。通过遗嘱信托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化解这一难题。

3、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民法典》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不仅可以大大提高设立遗嘱的效率,还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特别是录像的方式,更加便捷高效,也能更加真实的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

4、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继承人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继承人能认识错误,并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之表示宽恕、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并无强行禁止的理由。当时,如果继承人有第一、二项绝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法律仍然禁止继承人因被继承人宽宥而获得继承权。这一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感情。

5、修改代位继承制度,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6、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用五个条文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继承的具体情况,相关事项的办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不管什么样的方式,都是以遗嘱人的意愿来进行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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