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行为包括有: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刑讯逼供罪主体有什么?
刑讯逼供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单从法律规定来看,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范围很抽象,从抽象的语义层面分析,这样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明确的,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实际情况却十分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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