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在不让别人知道的情况下起诉强奸犯吗
在我国,强奸罪被定义为严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部门与检察机关共同负责执行追诉并非刑案当事人能够独力承担。
当这类恶性事件发生时,公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有权力根据法律规定启动公诉程序,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与权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受害者会收到强奸案判刑的信息吗
在强奸罪一案正式启动法庭审理程序之前,必须依法及时地向受害者进行通知。
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案件之日起,必须在被告人以及公众已知晓的基础上,尽可能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庭的具体时间安排,同时传唤当事人、召见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各方面相关代表参与其中,即时邮寄或直接交付传票与通知书,保证在开庭前至少三天完成相关之法律程序的执行及通知工作。
对于涉及公开审判之事宜,还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先行公布案件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由、被告人身份信息以及具体的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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