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05-02 14:27:21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的材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实施房屋拆迁前,应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条件许可,尽可能进行全面摄像)、测绘人员(要有测绘资格证书)、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迁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抵触情绪很大,而在实施拆迁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保证拆迁共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应及时对上述参加拆迁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收集。

实施房屋拆迁中,应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同时指导摄像人员对房屋、附属物及现状进行全面拍摄,对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着重拍摄。清点被拆房屋内的财产时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对小件物品可归纳包装并挂签标码进行登记),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的物品进行全程摄像。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取公证。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发挥好公证所特有的职能作用,对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现象,树立政府权威,促进城市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的社会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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