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时间:2023-02-04 18:36:12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包人的义务有: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分包欠款与总包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的法理依据不同:合法分包中,由于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故分包合同的签订可视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的授权与分包人签订的,故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的规定应为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共同的合意,如果施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即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违约行为,基于违约,法律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明知违法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主观上都存在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应当就工程质量的瑕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工地无法施工要如何处罚

工地无法施工的处罚标准:

1、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停工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终止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因不可抗力无法施工的,通常属于双方的免责条款,不追究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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